河源市促进汽车消费下乡实施方案
文 号 | 河府〔2020〕26号 | 文件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关 | 河源市人民政府 |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 实施日期 | 2020-04-24 |
一、补助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一)河源农村居民;
(二)在河源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广东省内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汽车;
(三)汽车车籍落户河源;
(四)在河源购买汽车保险。
二、补助标准
(一)购买1.5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或3.5吨及以下货车的,每辆车按购车发票价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元;
(二)购买广东省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的,每辆车补助5000元。
三、补助资金来源
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先行负担,积极争取省级财政支持。
四、补助资金申请及拨付
补助资金由消费者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汽车销售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申报,严格走足申报、评审、核拨等相关程序,按规定拨付至消费者银行账户。
五、监督管理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加强对汽车补助资金、市场价格秩序、产品质量等的管理与监督检查,防止骗取财政补助资金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本实施方案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相关内容与国家、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国家、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措施执行,且补助资金不叠加享受。
注: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以各市法定发布载体刊载文件为准。